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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励条例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6-24 0:00:40 人气: 标签:当代材料科学前沿

  (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负责国家科学技术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分为一等、二等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可以授予特等。

  (四)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国家科学技术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的评审结论和励种类、等级的确定。

  第十六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的结论,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励委员会提出获人选和励种类及等级的。

  第十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励委员会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的获人选和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的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励,追回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国自然科学励条例》、《中华人民国发明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进步励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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