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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通信:奥维通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2-6-23 12:17:35 人气: 标签:奥维通信股票怎么样

  范冰冰与王学兵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6月16日(星期四)召开。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李哲律师、王冰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并发表法律意见。

  (三)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律、行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规范和勤勉尽责,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2022年6月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7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16日下午14:00在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9,37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0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9,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014%。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线.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3%。

  (二)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69,3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表决结果有效。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有效。

  (本页为《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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