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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姐姐:8年冤案变相放走真凶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3-31 8:56:36 人气: 标签:念斌投毒案真凶

  10次庭审,4次死刑,8年未决。8月22日,备受关注的“念斌投毒案”终于有了结论。22日上午9点,福建省高级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布念斌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6年7月27日晚,福建平潭县澳前镇突发中毒事件。陈炎娇家母女两人与租客丁云虾家4口一同吃晚饭,两家分别吃自家煮的稀饭,一起吃丁云虾家铝壶中的青椒炒鱿鱼和煮杂鱼。当晚,6人相继出现中毒状况,次日,丁家10岁大儿子和8岁女儿先后抢救无效死亡。

  在医院的诊断中,死者死因均被认定为食物中毒,其症状和鼠药中毒相似。7月30日,警方陆续从死者的心血和物中检验出“氟乙酸钠”有毒成分,认为死者系氟乙酸钠鼠药中毒死亡。

  随后,警方从念斌(陈炎娇的另一租客,与其一墙之隔)的杂货店,通往案发现场的门把手上检出氟乙酸钠离子碎片,认为念斌及其妻子有重大作案嫌疑。念斌随后被。

  2007年2月,福州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物质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念斌当庭翻供,表示自己遭做了有罪供述。

  在福建高院于2010年4月二审判处念斌死刑之后,该案移送至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10月,最高法认为“事实不清、不足”,不核准念斌死刑,发回重审。

  2011年9月7日,念斌案再次由福州中院进行一审开庭,当年11月24日,福州中院第三次判处念斌死刑立即执行,这是念斌第四次被判死刑,随后,念斌再次提起上诉。

  该案又一次进入二审程序后,福建省高院数次延期审理,至2013年7月才开庭。警方作为定案依据的毒物检验结论受到专家的质疑。控辩双方激烈辩论4天3夜后,庭审突然中断。

  2014年6月25日,该案再次在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检方提交了大量8年来从未提交过的“新”。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年机关宣布破案当天,念斌被视为凶手,房屋被砸,无法住人。念家从此搬离平潭,租住在福州。8年来每次开庭都并不平静。“我们所有律师几乎都被被害人打过。”念斌的律师斯伟江称,律师们除了理解被害人家属心情,别无他法。

  斯伟江律师说,事实上,当年在案发现场有查到毒鼠强的成分,“这个东西念斌家里没有,而人楼上住户家中有4包毒鼠强”。机关就应该排查死者死因中是否有毒鼠强的成分,但机关恰恰没有做这个排查,鉴定认为是氟乙酸钠成分的鼠药,“看现在机关会不会开棺,继续进行侦查”。

  不少网友对于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认定标准做出判断表示赞同。

  根据相关,刑事诉讼认定需达到案件事实清楚,确实、充分,根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福建省高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虽然上诉人念斌对投毒过程作过多次供述,但原判认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物质罪的事实不清,不足,原公诉机关上诉人念斌所犯不能成立。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源头防范冤假错案,应当将执案机关的“制度的”,办案中,、检察、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分别享有侦查、、审判权,它们在相互监督制约的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执案的公开、公平、,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执案机关要严格依据权限、程序行使职权,接受公开监督,包括真正落实执案场所的规范化、全程录音、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权,完善、落实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来源:乐思舆情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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