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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当地基层看念斌案:疑罪从无不等于冤案 远未实现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1-5-22 10:17:44 人气: 标签:感觉念斌不是好人

  22日早上九点半,在家复习司法考试的同事把福建高院对念斌案的判决截图发给我,她说“感觉不爱了”、“崩溃”、“感觉遭到了”。

  平潭,中国东海上的一座小岛,因为两岸政策等各方面原因,多年来经济落后,交通不便。2009年我开始在岛上工作,每次进出岛都要等坐轮渡。2010年底,平潭第一座与相连的桥——海峡大桥才正式开通。

  由于自己从事司法工作,没多久我便知道了“念斌投毒案”和新浪微博用户@我是念斌的姐姐,也知道了该案在法院内外的“热度”。

  如今,在判决之外,念斌究竟有没有投毒,大概只有天知地知和凶手的知;而在微博上,则掀起了阵阵狂欢,似乎这是的胜利,的胜利。

  对于公共事件的评论,特别是法律领域的评论,一些的用词还需要更加规范严谨才行。一些人也需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把基本的法律逻辑和法律概念弄清楚。比如,“疑罪从无”和“冤案”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定的无罪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上的“冤案”。因事实不清、不足而作出的无罪判决,和依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而作出的判决完全是两码事。念斌案无罪判决的基础是不足、存疑,归根结底是因为机关在前期侦查过程中,侦查措施不到位,侦查技术不到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推背图全文讲,赵作海案、佘祥林案(“被害人”活着回来了)和念斌案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这样的无罪判决并不意味着该案就一定是冤案。“疑罪从无”只是法律上的无罪、上的无罪,而事实如何,我们不得而知。

  “疑罪从无”的判决并不意味着的胜利。因“疑罪从无”而作出的无罪判决,实现的只是程序上的,离实体还有一定的距离。至少真凶未到案之前,被害人的创伤并未抚平,对丁云虾一家而言,还远未实现。如果哪一天找到真正的投毒者,并让他接受法律的审判,这才是的胜利。

  当然,法院最终判决念斌无罪,这充分彰显了福建高院对法律制度的坚守,对的。判决无疑是中国法制史关于疑罪从无贯彻中浓墨重彩的一笔,推动着的进步,这种勇气值得赞扬,这种进步令人高兴,但判决本身仍然有许多需要深刻反思的地方。

  念斌案判决的三个关键词是无罪、不负民事赔偿、国家赔偿。这其中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缺陷。民事诉讼应当遵循“优势”原则,即谁的更有利谁胜诉。而在我国“先刑后民”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下,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也依赖于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即有赖于刑事判决规则的“排除合理怀疑”,无形中提高了民事赔偿诉讼的标准,使其更加严格。因此,随着无罪判决的产生,民事赔偿诉权也随之消失。

  跳出念斌案的讨论,回头我们再来看看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让无罪之人免受司法追诉之虞,不让普通陷入冗长繁琐的刑事诉讼,是一般刑事犯罪对的侵害较之于国家司法机器对者的侵害,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但如果让有罪之人都能够利用规则脱罪,那么这一刑诉原则就更应该引起反思。

  在国外,明知他犯了罪,但却又找不到证明而当庭的案件很多,律政剧中也很多,大家习以为常;但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这样的情形我们还是难以接受的。现在的情况是,不管念斌是真的还是得了警方不足的便宜,总之他现在被法律判无罪了。

  笔者最后想说的是,案件虽已判决,但追凶不应停止,对者一家的关怀也不应停止。你们知道念斌,却不知道俞攀俞悦,不知道丁云虾,因为她的声音太弱,没有和律师站在被害人一边,很少人关注过这个可怜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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