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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部br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若干问题的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6-10 8:50:50 人气: 标签:中国国家安全局网站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释等,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

  第一条严禁和以、引诱、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不得任何人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违法使用戒具等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以的痛苦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采用以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权益等进行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以的痛苦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和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和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以及非法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收集、书证不符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应当予以排除。

  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照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送所。犯罪嫌疑人被送交所后,讯问应当在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

  第十二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讯问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对讯问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第十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

  所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所应当拍照或者,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犯罪嫌疑人及其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经核查,确有、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不得作为提请批准、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第十五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收集性的材料,依法排除非法。排除非法后,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六条审查、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并告知诉讼和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审查、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人申请排除非法,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人。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提起公诉的根据。被排除的非法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后,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决定、提起公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排除有关导致对涉嫌的重要犯罪事实未予认定,从而作出不批准、不起诉决定,或者对涉嫌的部分重要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的,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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