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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9-9-12 1:35:28 人气: 标签: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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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是指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的,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2018年5月16日,最高检刑事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2019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该法第2条:和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本法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2.本法规已被《全国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4月29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年)》(2012年10月26日发布、日期:2013年1月1日实施)修改

  第一,在完善赔偿程序方面,有两点几个重大的修改。一是对于确认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赔偿范围中,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的,可以向上一级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这样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二是对赔偿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进行了完善。

  第二,这次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的。在赔偿案件中,有的时候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下,不明确举证责任的话,法院最后难以认定。尤其是了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应当举证,了这样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我们知道,在民事赔偿中,中国已经建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在不久前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损害赔偿也作出了明确的。在国家赔偿过程中,人也同样受到这种损害。这次修改,对于侵身的情况,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损害抚慰金。

  第四,对于保障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面,也作了进一步完善。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的过程中,在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中国一些比较贫困的县,在财政预算中没有把国家赔偿的费用列进去。另外,在以前国务院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推进的财政预算体制,细化了部门预算。实际上已经没有这种垫付的资金了,这样就影响了赔偿费用的支付。这次修改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支付的环节,这次也得比较明确。赔偿请求人可以拿着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一定要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的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我相信,通过这样一系列修改,回应了在修改过程中各方面提出的关于国家赔偿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可以促进国家赔偿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人民检察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的,但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或者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提出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

  二、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受理但尚未办结的刑事赔偿确认案件,继续办理。办结后,对予以确认的,依法进入赔偿程序,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办理;对不服不予确认的,适用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赔偿确认案件,赔偿请求人或者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适用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的处理。

  三、赔偿请求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适用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的办理;赔偿请求人仅就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四、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出的赔偿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依照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办理。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的赔偿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的,不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向提出。

  五、人民检察院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接到不服行政赔偿判决、裁定的案件,以及不服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移送本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办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理,尚未办结的不服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案件,仍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造成身体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这里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决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个行政决定做出后又在后来因为行政复议而更改的,则以后来的这个决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为准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查封、、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因此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但是,国家赔偿是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可概括为:

  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民法通则》的公务侵权与国家公的行使有关,公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实际适用《国家赔偿法》的。)

  2.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法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互分离。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责任原则、无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4.赔偿程序不同。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更为复杂,其区别在于:首先,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除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外,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赔偿程序中,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前置程序。其次,规则不同。国家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是由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继而,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国家补偿是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为: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1.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的,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和作出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国家赔偿法》第32条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期间不计算在内。

  《国家赔偿法》第33条了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国、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不予或者的,中华人民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这一原则性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中国的主权和。

  《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15条第(四)、(五)项的情形的;((四)刑诉或者以等行为或者他人以等行为造成自身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或者死亡的。--编者注)(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财产已经执行的。

  2.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

  最高发布《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明确,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关进行协商。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称,实践中,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或是在赔偿委员会组织下,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对损害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实践证明,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可提高办案效率,为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平等对话、友好商谈的机会,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明确赔偿委员会可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进行协商。如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同时明确,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的原则,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定。

  1.赔偿请求人向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人向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3.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有,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期间不计算在内。

  (一)造成身体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损害抚慰金。

  (二)查封、、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的,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设为时间点A),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执罚,分为两种情况对进行计算。

  1.若判决为缓刑,则送达判决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设为时间点B),此时间点之后,没有进行,则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的详细是:时间点A 到时间点B 的时间。

  2.若判决为实刑,则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交付执行(设为时间点C),被告人处于状态,此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日设为时间点D),则国家赔偿的详细是:时间点C到时间点D,只对被告人被执行的刑期进行赔偿。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最高于2011年3月21日颁布了《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对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出具体。

  此次最高颁布的《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的司释共24条,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据介绍,司释在规范审理程序的同时,突出“简便”和“快捷”,使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确认程序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本司释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性负有举证责任,并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但是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性的举证责任。

  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进行协商。同时明确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本司释如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进行协商。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性的举证责任。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的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自本公布之日起,《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即行废止;本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释与本不一致的,以本为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依照赔偿法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予以确认。被要求的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

  四、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原一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201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201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015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219.72元新标准,比2014年增加了19.03元。

  2015年5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346元。根据上述法律和统计数据,从有利于赔偿请求人权益出发,2015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1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计算。

  2017年5月31日,最高于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7年5月31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58.89元。

  2018年5月16日,最高检刑事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国家赔偿法: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要求,各级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014年12月31日,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该决定,国家将向其父母赔偿共计2059621.40元。随后,高院官微就呼格吉勒图案赔偿项目和金额进行了说明。

  此前6天,也即12月25日,呼格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向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047580元,损害抚慰金2515555.5元,生活费160200元,总计3723335.5元。高院于同日立案。

  经过与呼格父母协商,高院于12月30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呼格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047580元(国家201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2379元×20),呼格生前被60日的赔偿金12041.4元(为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60),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共计2059621.40元。

  高院作出该决定的速度超出呼格家的预期。对于赔偿结果,呼格家表示“能够接受”,但强调钱多少都不能弥补此案带来的。

  1996年4月,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警方认定为一起女厕奸杀案凶手。案发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系列奸杀案疑犯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数起案中的一起就是当年这起女厕奸杀案。12月15日,高院再审后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7年1月,随着最高驳回念斌,念斌针对错判法院的索赔进程已经终结,赔偿数额止步于119万元,但最高法称可另向机关索赔。此番念斌新申请的国家赔偿,即针对主管所的福州市两级机关。念斌称期间遭违规使用警械导致伤残,索赔412.85万元。念斌此次向福州市两级机关索赔412.85万元,包括伤残赔偿金57.35万元、医疗费17万元、后续治疗费40万元、损害抚慰金30万元以及此前法院赔偿的费用、误工费等268.5万元。

  2017年5月26日,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就该案进行开庭质证。福州市请了一名来自湖北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疑了念斌此前所做的司法鉴定报告。念斌及代理律师已分别向福建省高级申请重新开庭,并要求通知此前的鉴定人出庭。法院暂未对这一申请作出回应。

  2019年1月7日,刘忠林获赔国家赔偿460万,其中包括赔偿金2624448.58元,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

  2018年8月9日,省市廖海军获得国家赔偿340万余元,其中损害抚慰金约占赔偿金的53%

  2019年9月6日上午,金哲宏在其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屈振红、袭祥栋的陪同下,前往省高级领取了国家赔偿决定书。金哲宏共计获得国家赔偿468万元,其中包含8452天赔偿金2670324.88元(315.94元/天),损害抚慰金2009675.12元。周公解梦梦见洗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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