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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无罪”的念斌再成嫌犯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7-31 2:32:23 人气: 标签:念斌就是真凶

  最近曝出,念斌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出入境管理部门回应称,福建平潭县已于9月份对他重新立案侦查(见本报今日B06版报道)。

  念斌再次成为“犯罪嫌疑人”,一时之间引哗然。“最高法都说无罪了,怎么又成嫌犯了?”“8年未查清的投毒案有了新?”“念斌再成嫌犯,让此案离公平渐行渐远”……类似的与质疑也随之而来。

  四次获死刑最终又无罪的念斌,曾被视为冤假错案的典型代表,被无数次关注与提及。因此,面对如今念斌再成嫌犯的“剧情逆转”,网友几乎一边倒地选择“站”到了念斌一边。

  这种一边倒的情绪又是从何而来的呢?我想,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法律意义上的“无罪”与眼中卧铺车上的冲动的“无罪”,其间存在着某种微妙的差别。

  念斌案和赵作海、佘祥林等“冤案”不同在于,后者要么是因为被害人“复活”、要么是真凶落网,导致他们当年所涉的案子本身不成立了;而福建省高院当年宣判念斌无罪的依据是“事实不清、不足”,也就是说,念斌的“无罪”只是法律上的“疑罪从无”。

  在今年8月福建省高院对念斌作出无罪判决后,人安曾有一个“关于念斌案的再解释”的评论,其中提到,念斌被判无罪,这个判决只表明,现有的不能证明的是他。至于到底是不是他干的,除了他自己,谁也不知道。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而的欢呼情绪,其实是已经事先假定就不是他干的。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疑罪从无”,就太肤浅了。对于很多中的,需要重申的是:1.疑罪从无不等于疑罪即无,此宣判只表明现有无法证明念斌是凶手;2.疑罪从无本身就是,不需要用疑罪即无,所谓“冤案”来论述;3.即便将来发现新的证明念斌就是凶手,今日的宣判也是对的。认识到这三点,才算理解了程序。而福建高院对念斌“无罪”的判决,只是基于法律事实的认定。但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因为我们根本无法完全认知客观事实,尤其是涉及到刑事犯罪,只能通过和诉讼制度,在法律框架下,寻找或者确认法律事实,而非真的在客观事实层面确认是谁干的。终审宣判意味着,不管念斌是不是真凶,在法律层面上,只能认定其为不是。“疑罪从无”的刑事定案标准,目的是为了保障,尽可能不受侵害。但“疑罪从无”只是指法律上无罪,而事实如何,我们不得而知。

  而现代所的“疑罪从无”,超越传统“平冤”式思维的地方正在于:传统“平冤”式思维背后,即、非对即错、非有即无的简单二元判断;而现代,则是在认识到个体(尤其是执法者)本身有限的前提下,通过程序设置,一切可能的者不受。

  然后,我们再来说念斌再成嫌犯的事。念斌被宣判无罪,让当年的投毒案成了悬案,实际只是案件又回到了原点,重新启动侦查程序,找出真凶,无可厚非。如中国大学教授洪所言,“法律没有宣告无罪的不能成为新的侦查对象”,这意味着,当前对念斌案重启立案侦查,只要其有新的,在程序上就是合理的。至于念斌律师要求当地门回避的问题,不管是否合理,与念斌该不该成为重新侦查中的嫌疑对象关系不大。

  现在真正的纠结之处在于:一方面,侦查机关似乎不拿出“新”,就难以平息质疑;而另一方面,在侦查机关一方,在案件重新启动侦查期间,依关法律,他们没有义务也无需向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或者立案调查的依据。

  念斌案如今的任何进展,都会成为关注的焦点,也会被置于放大镜下来审视。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当地警方重启立案侦查有新的,那自然很好;如果没有新的,则只会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平潭县更清楚,对念斌重新立案,不但要接受的,更是在接受法律的挑战,如果重新立案,不能将这桩发生在8年前的“平潭投毒案”昭白于天下,抓住真正的犯罪凶手,当地不仅退全无,更没有任何理由向社会和被害人家属交代。对于我们来说,或许更应用的眼光看待这种“重新立案”,毕竟能够将案件查个水落石出,让真正的犯罪凶手受到法律制裁,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看到的。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有专业人士谈到英美法系中“双重”的刑事诉讼机制(这一机制在法系中也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说,“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为了避免让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一旦某个案件走完全部法律程序,并作出终审判决,即使出现新,也不再追诉当事人刑责。如果按照这个原则,念斌“再成嫌犯”也就没有了任何法律基础。但目前这一被世界立法普遍接受的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被刑事诉讼所。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念斌案的个案价值上升到对整个司法制度以及保障层面的分析和反思,恐怕比念斌个人到底是不是凶手,要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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